2017年度韶关市新丰县人民法院预算公开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新丰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7-02-24  浏览次数:2271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17年度韶关市新丰县人民法院预算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 部门基本情况

  • 收入预算说明

  • 支出预算说明

  • “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 名称解释

 

第二部分  部门预算表

  • 收支总体情况表

  • 收入总体情况表

  • 支出总体情况表

  • 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科目)

  •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科目)

  •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 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 2017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 2017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部门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新丰县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

(二)部门人员构成情况

新丰县人民法院设审判机关1个,纳入新丰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单位个数为1。

 新丰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编报行政编制65人,年初实有行政在职人员为61人,退休人员1人。

(三)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2017年,我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积极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施案件繁简分流,推动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推动“三个中心”建设,加大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力度,继续加强司法宣传工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 预算绩效

     建立绩效导向的资金使用机制,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加强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结2016年纳入省级财政统管后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外,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开展预算绩效自评工作,按规定向上级报送绩效目标,争取在新年度内能够通过部门预算绩效考核工作。

(五)国有资产情况

2016年末我院资产类账面价值43,271,656.11元,其中流动资产账面价值22,947,936.43元,与上年度对比增加78.53%,增幅主要原因为2016年度内存在大额未使用完毕的财政拨款经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20,323,719.68元,与上年度对比增加5.87%,主要为年度内新增的办公及专用设备等。

  • 财税政策制度

     依法编制预算,厉行节约,落实“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编制预算,不编制违规开支内容。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地方预决算公开规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做好预算编制及公开工作。

二、预算收入说明

我院2017年度预算收入总计15,189,731.49元,其中公共预算拨款15,189,731.49元,占总收入的100%,比上年度年初预算(1579万元)减少3.8%。

三、支出预算说明

我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支出预算15,189,731.49元,财政拨款支出按用途划分:其中基本支出10,119,731.49元,占66.62%,比上年度增加5.34%。其中:工资福利支出8,105,371.49元, 商品和服务支出258000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756,360.00元;项目支出507万元,占33.38%。

四、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2017年度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支出214万元,与2016年部门预算安排持平。

五、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2017年度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72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和工程支出为0元。

六、“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为68.5万元,与2016年预算数相比下降25.17%。主要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方面有压缩开支计划。按资金来源分,财政拨款68.5万元;按具体项目分,因公出国(境)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55万元,比上年度减少29.49%;公务用车购置费0,年度内未安排购车计划。公务接待费支出13.5万元,比上年度减少0.3%。

七、名称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附件: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目录及情况说明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