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简报第1期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5-24  浏览次数:1014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重拳出击 敢于亮剑

新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两宗涉恶案件

 

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分子,近日,新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两宗涉恶案件,并依法以强迫卖淫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名判处被告人3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1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与其他同案人经事先商量,将被害人李某(未成年人)骗至新丰县城罗洞村附近,采用殴打、恐吓等手段,威迫被害人从事卖淫活动。因被害人不同意,朱某与同案人便将被害人拘禁,并对被害人采用殴打、恐吓、拍裸照的方式胁迫其从事卖淫活动,在被看守期间被迫多次从事卖淫活动。

2011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某与同案人吕某等3人(均已判刑)经事先商量和分工,由吕某、罗某在约定地点埋伏,由朱某与朱某威在县城里骗乘被害人的三轮摩托车到约定地点,到达约定地点后,朱某等4人便采用持刀恐吓、胁迫等手段,抢走被害人现金。朱某多次与同案人以上述同样手段,在新丰县城内对多名三轮车司机实施抢劫,所抢赃款用于共同挥霍。

2011113日,被告人朱某伙同同案人持刀在新丰县城体育馆外对被害人陈某、朱某显进行追砍,将被害人砍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朱某显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同案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卖淫;多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且参与故意伤害致二人轻伤,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另一涉恶案件中,2016128日,因双方宵夜时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朱某抱则各自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影响恶劣,被告人李某、朱某抱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新丰法院依法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判处朱某抱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新丰法院坚持对黑恶势力重拳出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对涉黑涉恶案件的审理进度,依法从严从快严惩黑恶势力,确保我县经济稳定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县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附件:新丰法院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简报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