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0-23  浏览次数:5026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16]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关于建立实名制信息快速查询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11]3号)的文件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决定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规划
  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通过“ZF801”工程专线分别建设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安全、有序、高效的原则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以相关信息电子化传输替代书面纸质材料传输,实现网络核查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和车辆财产信息、联合发布对被执行人员和被执行车辆的预警指令、协作限制人员出境、共享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分别负责协调本系统推进本工作机制的顺利进行。
  二、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协作工作内容
  (一)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信息
  1.执行案件信息。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执行状态、申请执行标的额;
  2.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执行状态、申请执行标的额,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3.司法审判信息。包括:司法判决文书电子版。
  (二)公安部提供信息
  1.被告、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曾用名、出生日期、户籍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照片;
  2.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有证件种类名称、证件号码、照片;
  3.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有证件种类名称、证件号码、照片、出入境时间、前往国家(地区)名称、登记联系电话;
  4.诉讼保全被告、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包括:车辆车牌号、车辆品牌、型号、类型、车辆识别码、注册登记机关及注册日期、抵押权人、查封扣押机关名称、查封扣押文书名称。
  5.被执行人旅店住宿信息。包括:入住时间、退房时间、住宿旅馆名称、住宿旅馆地址、登记联系电话。
  三、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内容
  (一)协助限制出境
  1.最高人民法院向公安部提供被决定限制出境的当事人(自然人)信息,提供执行法院信息、案件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控制期限及边控要求;
  2.公安机关各边检总站、边防总队负责对本省法院系统边控对象进行布控,各地边检机关与当地法院建立相关的查控联络机制,及时有效处理相关问题。
  (二)协助查找车辆
  最高人民法院向公安部提供加盖电子签章的查封车辆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提供执行法院信息、案件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上述车辆信息纳入车辆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其转让过户或新增抵押登记,在办理车辆年检、转移登记、执勤执法的过程中发现上述车辆的,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三)协助查找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向公安部提供被决定司法拘留的当事人(自然人)信息,并推送对应的加盖电子签章的拘留决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提供执行法院信息、案件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公安机关及派出机构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发现上述人员时,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解除查控措施的当事人信息推送至公安部。
  (四)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执行指挥系统,统一指挥、协调,负责督导各省之间的查控执行工作。
  四、协作机制工作内容
  (一)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适时相互通报情况、协调工作、总结交流经验。
  (二)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决定本协作机制相关信息的技术规范细节,对本协作共享内容扩展或修改由双方确定的联系部门共同商定。
  (三)人民法院在本协作机制框架下出具的电子法律文书与纸质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人民法院通过网络实施本协作机制的行为,与执行人员赴现场处置具有同等效力。
  (五)双方应于系统发生异常的24小时内通知对方,共同排查、协商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查询和使用共享的信息。
  (二)协作过程中双方应建立完备系统日志,完整记录用户的访问、操作及客户端信息,确保系统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建立必要的技术隔离措施,保护敏感核心信息的数据安全,杜绝超权限操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及公安局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二○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