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丰一家肠粉店老板暗自添加硼砂被判刑9个月
“老板,来一份例肠.......”
在新丰,市民们的早餐经常就是一份肠粉搞定,街边肠粉店也随处可见。曾经在区记早餐店,附近市民也是很喜欢在这里吃肠粉,有时候在早餐高峰期还要排队。
然而,附近市民们爱吃的肠粉,却被这家老板李某做起了手脚,竟然在肠粉里“下毒”——在制作肠粉原料时添加硼砂!
近日,该案一审在新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情回顾
2015年至2018年初,被告人李某在新丰县人民东路经营早餐店期间,为了增加肠粉的韧性,在其经营的店铺后面的小作坊,将自己购买回来的硼砂添加到磨浆里,制作出具有韧性口感的肠粉供顾客食用。
新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新丰县区记早餐店销售的肠粉进行抽检,经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抽检的肠粉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硼酸含量1.41×103mg/kg,评定指标为不得检出,硼酸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2月14日,新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新丰县区记早餐店店内扣押到白色晶体粉末5袋,经广州金融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李成区持有的“白色晶体粉末”进行检测,检出硼酸、硼。经新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新丰县区记早餐店(李成区)制作的肠粉、持有的“白色结晶粉末”均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2018年3月19日,李某到新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自动投案。
庭审时,李某亦自愿认罪。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三个阶段后,合议庭进行了充分合议,并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时能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邀请学校食堂负责人等约100人旁听 加强法制宣传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百姓生活,涉及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新丰法院在严厉打击危害食品犯罪的同时,为加强法制宣传,以鲜活的案例给餐饮行业从业人员上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在审理该案时,邀请了全县各学校食堂负责人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部分工作人员约100人进行旁听。通过本次旁听,变“庭审”为课堂,以真实案例的“现场授课”,给广大餐饮行业从业人员敲响警钟,让他们能够提升自身的主体责任意识,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在今后经营活动中,合法经营,守法经营。
(新丰县人民法院新闻稿:黄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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