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辆在工作状态下发生事故应定性为交通事故
拖载事故车辆的专项作业车属于特种车辆,其在工作状态下发生事故,应该定性为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根据事故责任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8年1月13日,季某的车辆因发生故障,等待A公司救援车前来拖载,A公司员工何某驾驶专项作业车前来装运季某的故障车,在装运过程中,因何某未确保安全操作,致使装运过程中故障车的拖钓断裂后脱离牵引而滑行碰撞站在旁边的季某身体,造成故障车损坏及季某受伤的事故。
季某受伤后被送到当地医院救治,后因病情危重转至广州某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2月,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事故认定,认定何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季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18年6月,季某出院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A公司及承保专项作业车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季某申请对其伤残程度、后续治疗费、所受伤害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鉴定:1.季某骨盆多发骨折遗留畸形愈合评十级伤残;2.季某后续治疗费建议以壹万元为宜;3.季某所受伤害均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100%。
2019年1月,季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各项损失的赔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包专项作业车保险的保险公司认为涉案车辆未启动在路上,而是停靠在路边装运事故车辆,涉案车辆在工作平台上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这次事故是意外事故,并非交通事故,不能列为交通事故的赔付范围。保险公司不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赔偿季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何某操作专项作业车装载故障车辆时,未确保安全操作,引发本次事故,造成季某受伤。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事故认定,认定何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部门已经将本次事故作为交通事故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涉案专项作业车属于特种车辆,其通行状态及作业状态都属于车辆使用的范畴,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是明知的,何某操作专项作业车在道路上装载故障车,属于该车辆的作业状态,即使用该车,在此过程中发生事故,应为交通事故,是应该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保险事故。
(黄苏静、江春英)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