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司法为民办实事 多元解纷化民忧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4-30  浏览次数:509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新丰法院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的职责使命,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近日,新丰法院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成功化解了16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系列案

20212月底,原告潘某等16名村民认为其所在的村民小组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不公,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平等参与该小组集体土地征收款同等份额分配

原来,该村民小组因政府征收村集体土地取得征地款,后经该村民小组投票表决,决定按照2007年本小组分配田地人口共99人(其中包含已逝世的12人、户口不在本村的21人)进行分配,潘某等16人不在此范围

潘某等人认为村民小组征地款参与分配人资格上不应包含去世的人和户籍不在本村的人。而潘某等16人户籍、居住地村民小组,其中些人2007后随丈夫的户口迁入该村民小组原户籍地没有田地和任何福利,有些人2007年后出生的新增人口,该村民小组的决议剥夺了潘某等16人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权。

承办法官邓德发案后,对16件案件进行了认真梳理,认为该系列案涉及村民的资格认定问题,与村民的利益和村集体的履职息息相关,且人数较,必须妥善处理才能从源头上解决村民与村小组之间的矛盾。若是判决结案,不利于乡村和谐稳定,也不能实现案结事了

考虑到村小组部分村民法律意识淡薄,邓德发法官遂主动联系该村民小组和潘某16人,着重向双方当事人宣讲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有关村民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并向村民发放法律知识宣传资料。两周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反映,法官认为该案具有调解基础,于是,邀请当地街道办干部及该村委会主任等人,先后三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在村委调解室或村民家中进行调解,共同化解涉案矛盾纠纷。




每一次调解,邓法官都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讲清利弊,向他们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资格等相关规定。

村民个人享有的权利不能通过村民会议被剥夺,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联合上述部门进行调解时,邓法官耐心地向该村民小组干部解释道。

村民不仅要拥有本村户籍,还要承担村民义务,才能享受村民权利权利义务对等,不能单凭户籍认定村民资格。比如有些村民考取了公务员,虽然户籍仍在本村,但已享受公积金等福利,就不得再享受农民权益了.....”调解时,邓法官又和村民解释到。


通过多次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该村小组确认潘某16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小组签署调解书后十日内向潘某16支付征地补偿款30余万元

“感谢邓法官您的耐心解答,我还想向您咨询......429日,邓法官带领审判团队上门送达时,除了对本系列案进行了再次释疑,还对村民的其他疑问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村民纷纷表示,邓法官普法接地气,听得懂,记得住,不仅化解了矛盾纠纷,还增强了村民的法律意识。

近年来,新丰法院主动走进群众、倾听诉求,充分发挥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推动多元解纷机制,促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切实为群众提供便捷司法服务,解决“急难愁盼”事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