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债务,离婚时将房产转给妻子 法院:撤销!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陈某陆续向方某借款共计70万元。因陈某未及时归还,方某遂于2020年2月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后该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应向方某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方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法院查封了陈某名下房产。因该房产是陈某与案外人余某共同共有,房产份额不明晰,且陈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终结执行程序。
2019年3月,陈某与余某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儿子由女方抚养,男女双方共同财产位于新丰县丰城街道某房屋归女方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所有债务由陈某个人负责承担等内容。
2021年1月,方某向新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诉讼过程中,余某提交离婚协议书,方某此时才得知陈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涉案房屋归余某个人单独所有,陈某不再享有涉案房屋产权份额。方某认为,陈某借款行为发生在其办理离婚登记之前,且一直不予归还,现却将其名下唯一所有的涉案房屋赠与给余某单独所有,明显系恶意转移财产,故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方某作为债权人的利益。据此,方某诉至新丰法院,请求撤销陈某将其与余某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余某的行为。
判决结果
新丰法院认为,经生效判决确认,陈某欠方某借款本金700000元及相应利息,作为债务人,陈某应当积极以自己的财产偿还债务,以使方某的债权能够得以及时实现。本案中,陈某与方某的债务发生于陈某与余某婚姻存续期间,涉案房产系陈某与余某婚内购买,且登记在两人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除涉案房产外,陈某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对方某的偿债义务。但陈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涉案房产归余某所有,放弃属于其个人的份额。离婚协议客观上使得陈某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数额降低,并导致其无力清偿其所欠方某之债务,故陈某放弃涉案房屋上属于其个人份额的行为实质上对方某的债权产生了损害,不能排除陈某有规避债务责任的故意。因此,根据相关规定,判决撤销陈某与余某于2019年3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中关于“男女双方共同财产位于新丰县丰城街道某房屋归女方所有”的约定。
法官说法
本案中,陈某与余某的《离婚协议书》里,既有离婚和子女抚养的约定,也有财产分割的约定。其中有关财产分割部分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亦应适用合同法的基本规定予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官提醒广大债务人,应通过积极方式清偿所欠债务,为逃避债务恶意转移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不仅可能被法院撤销,还可能要为此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更多的法律责任,不要“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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