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后为报复竟故意追撞对方车辆 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判刑!
在驾驶机动车时偶遇此前败诉的当事人,为报复对方,新丰一怀孕女子竟尾随其后,不顾其他多辆汽车在前后方行驶的情况,多次追撞对方车辆,造成对方车辆人员受伤,车辆后尾部严重损坏的结果。新丰法院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该女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5日,罗某和妻子在饭店吃完晚饭后便开车回家,行驶至丰城大道某一路段时,刚好廖某亦驾驶汽车行驶在其后方。途中廖某发现罗某车辆。
因丈夫黄某与罗某有经济纠纷,被罗某向法院起诉后败诉。廖某想到此事便生气,于是为了报复对方,不顾其他多辆汽车在前后方行驶的情况,明知其行为会撞到其他车辆、行人,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在经过红绿灯时依然从中间车道变道至罗某车辆所在的车道,迅速追上后冲撞罗某车辆尾部。廖某仍不停止,驾车追到另一路段时,在罗某超车变道时,其亦加速超该车,并急打方向变道插入,再追尾冲撞罗某车辆。双方继续行驶后,不久,廖某第三次撞击对方车辆,双方在附近停车。罗某妻子便立即报警,廖某则下车与罗某夫妇争吵。后罗某夫妇去医院就医,廖某留在现场至交警到场处理。廖某三次撞击罗某车辆,造成罗某妻子颈背部挫伤,罗某小车后尾部严重损坏。
2020年10月,被告人廖某向被害人罗某支付了修理车辆的费用8000元,取得了罗某的谅解。案发后廖某亦向被害人陈某支付了医药费2800元。
判决结果
新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道路多次故意追撞他人行驶中的车辆,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相关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初次犯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以及处于怀孕状态等情况,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廖某为报复罗某,在不顾其他多辆汽车在前后方行驶的情况,明知其行为会撞到其他车辆、行人,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却依然驾车追撞罗某的车辆,其行为危害或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侵犯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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