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后为报复竟故意追撞对方车辆 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判刑!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6-02  浏览次数:510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在驾驶机动车时偶遇此前败诉的当事人,为报复对方,新丰一怀孕女子竟尾随其后,不顾其他多辆汽车在前后方行驶的情况,多次追撞对方车辆,造成对方车辆人员受伤车辆后尾部严重损坏的结果新丰法院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该女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5日,罗某和妻子在饭店吃完晚饭后便开车回家,行驶至丰城大道某一路段时,刚好廖某亦驾驶汽车行驶在其后方。途中廖发现罗车辆

丈夫与罗有经济纠纷,被罗向法院起诉后败诉。廖某想到此事便生气,于是报复对方,不顾其他多辆汽车在前后方行驶的情况,明知其行为会撞到其他车辆、行人,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在经过红绿灯时依然从中间车道变道至罗车辆所在的车道,迅速追上后冲撞罗车辆尾部仍不停止,驾车追到另一路段,在罗超车变道时,其亦加速超该车,并急打方向变道插入,再追尾冲撞罗车辆。双方继续行驶后,不久,廖第三次撞击对方车辆,双方在附近停车。罗某妻子便立即报警某则下车与罗某夫妇争吵后罗某夫妇去医院就医,廖留在现场至交警到场处理。廖三次撞击罗车辆,造成罗某妻子颈背部挫伤,罗某小车后尾部严重损坏。

2020年10月,被告人廖向被害人罗支付了修理车辆的费用8000元,取得了罗的谅解。案发后廖亦向被害人陈支付了医药费2800元。

判决结果

新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道路多次故意追撞他人行驶中的车辆,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相关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初次犯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以及处于怀孕状态等情况,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廖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廖某为报复罗某,在不顾其他多辆汽车在前后方行驶的情况,明知其行为会撞到其他车辆、行人,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却依然驾车追撞罗某的车辆,其行为危害或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侵犯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