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等人与李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3-27  浏览次数:376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基本案情】

    原告潘某、李某1、李某2与被告李某家的房屋并排坐落在新丰县梅坑镇梅坑街,其中被告家的房屋与潘某房屋相邻,潘某房屋与李某2的房屋相邻,李某2的房屋与李某1的房屋相邻。

被告家原来旧房的西面靠近公路,房屋与公路之间有一条公共排水沟,潘某等三户的房屋北面水沟流水从东往西经过被告家房屋北面排水沟后往西流(被告房屋前),再通过该水沟往南流。2006年,被告家拆旧建新时将该排水沟由明沟改为暗沟从其房屋的地下通过,原告潘某、李某1、李某2与被告家人曾因此发生争议。2009年10月27日,新丰县梅坑镇调解委员会作出调处意见书,认为被告家建楼房的公路边为历来排水的公共排水沟,对所堵塞的排水沟口必须清除,保证排水畅通,以免发生水患。

2018年10月6日,被告将其房屋西面的排水沟口堵塞,并将余泥倒到其家房屋北边的排水沟上,致使原告北面的排水沟无法排水。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清除倾倒在排水沟上的余泥,保障排水沟正常通水。

【裁判结果】

新丰法院认为,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照片及现场勘验的情况,原、被告房屋的北面有一排水沟,是用于正常排放天面水及生活用水的地方,被告将余泥倾倒在其房屋北面的排水沟上,堵塞排水沟,致使原有的排水沟无法排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被告将排水沟堵塞,侵害了原告的相邻权益。被告应当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李某不服,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5月6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02民终328号民事判决,维持本院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该案中因被告将原告排水沟堵塞导致排水沟排水不畅而引起,在农村生活中排水沟是每户人家必不可少的生活排水措施,如果排水不畅不仅会引起生活的不便,更会使农村的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导致空气污染,不利于美丽新农村的建设,重则会导致疾病的产生。再者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