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6-25  浏览次数:351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被告人杨某忠承包新丰县丰城街道坳头村的土地来进行种植蔬菜,然后将种植的蔬菜放到市场上销售。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杨某忠为了使生菜生长更快和防治虫害,在其种植的生菜上使用了不得使用的高毒农药。后杨某忠将该种生菜拿到新丰县县城南门塘街边销售,售卖了100市斤,得款40元。2017年12月27日,韶关市农业局和新丰县农业局联合对杨某忠菜场的生菜和芥菜开展监督抽查抽样,检测结果显示,生菜样本甲基异柳磷(含量0.049/)不合格,甲基异柳磷农药残留超标4倍。

甲基异柳磷是高毒、剧毒农药,农业部规定甲基异柳磷禁止用于蔬菜上。案发后,杨某忠在公安机关的口头传唤下主动到案,并交代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

新丰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某忠无视国家法律,在种植食用农产品过程中使用有毒、禁用农药并将有毒、有害的食用农产品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杨某忠须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杨某忠须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韶关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于物质生活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对绿色有机无公害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这就导致有部分的农户挺而走险使用有毒有害的肥料去加速农产品的产量。在本案中,被告人就是使用高毒农药促使农产品加速增长,流入市场,对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的损伤。本案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中不仅体现了对犯罪者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告诫广大的农户要守法经营,也体现了犯罪者不只是要承担刑事处罚更应该向广大人民群众致歉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