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法院李某盛与李某院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4-07  浏览次数:636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典型意义:本案充分尊重了未成年人的意见及结合成年家属抚养条件的变更,判决了抚养权的变更,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原告:李某盛

被告:李某院

李某盛李某院于2007年相识后恋爱同居,2008年8月28日生育女儿李某文,2011年1月29日生育儿子李某德,2015年6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李某盛向新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新丰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粤0233 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李某盛李某院告离婚;李某文李某德李某院抚养,李某盛每月负担李某德抚养费2000元;李某盛每月享有对李某文李某德四次探视权。李某盛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粤02民终1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李某院向新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事项为:一、李某德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的抚养费12000元;二、按判决书执行婚生儿子李某德、女儿李某文交给其抚养。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到李某德住所了解其生活情况,李某德向执行法官表示,其不愿意跟随李某院生活,因其从小就跟随原告李某盛生活,希望以后继续跟随李某盛生活。后执行法官通过电话、传票等方式传唤被告到庭,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未能查询到其下落,于2020年9月15日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

李某盛李某院离婚后,李某盛与案外人李慧再婚,共同抚养李慧与其前夫生育的一个女儿。李某德一直跟随李某盛生活,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就读于广州市白云区天鸿幼儿园,后在广州市花都区新英才学校读小学,2021年9月回到广东省茂名市读书,平时的费用均由李某盛承担,现由李某盛的现任配偶李慧照顾李某德李某德李某盛的现任配偶李慧相处较为融洽。

新丰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虽然在李某盛李某院的离婚诉讼中,李某盛李某院的孩子李某文李某德经新丰法院及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均由李某院抚养,但李某盛李某院离婚后李某德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承担其抚养费用,李某德已经习惯现在较为稳定的家庭环境及学习环境,且李某德已年满10周岁,其自愿要求与李某盛共同生活,由李某盛抚养,因此,认为李某德由原告抚养对其成长较有利。李某盛现要求变更李某德的抚养关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规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某盛与被告李某院的儿子李某德变更为由原告李某盛抚养;二、驳回原告李某盛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