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辉诉赖某猛民间借贷纠纷案——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违约责任的认定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7-13  浏览次数:445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关键词:间借贷  自然人之间借贷  约定借期内利率  未约定逾期利率 

裁判要旨

借贷双方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借款到期后,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2022)粤0233民初3号

(2022321日)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辉诉称:原告与被告是劳务关系。2018年8月9日,被告赖某猛因生活工作及网贷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四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双方手拟一份借条,被告承诺这笔借款会在2020年8月9日前一次性还清。被告在2019年5月份开始至今联系不上,甚至把原告的微信、电话都拉黑删除,致使原告现在无法联系上被告还款。原告从2019年开始多次催促,直到现在为止,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借款。故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四万五千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自2018年8月9日起,以45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4%计算。

被告赖某猛辩称:一、被告请求法庭判决原告撤销其诉讼请求,并由承担诉讼费。二、被告请求法庭对原告出资诱惑被告参赌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责令其改邪归正。理由与事实:原告所诉被告为进货而向原告借款的问题完全不符合事实。被告是一个初出茅庐的打工仔,无店无厂无经营项目,怎么会向原告借此巨额现金?真相是被告于2016年下半年至2019年到原告的兄长刘龙辉的家私厂打工,与原告熟悉。被告因经不住原告的诱惑,由原告多次出资带被告到赌场赌博且越陷越深,累积欠下原告一万柒仟元赌资。此时原告向被告追还赌债,而被告根本无力偿还。为此,原告提出要被告每月追加高利贷一仟柒佰元,本加利,利滚利,滚到肆万伍仟元。原告见被告无钱归还,恐吓威胁原告写下欠条。由此可见,被告欠原告的债,根本不是因需进货借的现金,而是原告出资带被告赌博而产生的赌债,数额没有四万伍仟元,是欠赌资一万柒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是原告雇佣的工人。2017年至2018年8月,被告不时向原告借款并偿还了部份欠款。2018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确认被告仍欠原告借款45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条》。《借条》内容如下:甲方刘文辉,身份证号码441424199112063310,乙方赖某猛,身份证号码440233199301126012,兹因生意周转筹钱购买进货,而向刘文辉借款,共借人民币45000元整,大写肆萬伍千圆。借款期限为2018年8月9日到2020年8月9日。如未准时还款,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乙方。借款人赖某猛,身份证号码440233199301126012,电话13531665231,借条出具时间2018年8月9日到2020年8月9日前归还本金。尔后,被告没有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原告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求。

【裁判结果】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于2022321日作出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2022)粤0233民初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赖某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文辉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8月10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45000元为本金,按照2020年8月份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刘文辉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是否合法。经审理查明:一、借条的内容除了打印的甲方内容,其他手写的内容是被告自己书写的,被告还在借条上捺了指印,并在写完借条后还拍了照片。被告对借条、照片的真实性也认可。至于被告提出借条欠款款项是赌资和利息,借条、照片是在原告恐吓威胁的情况下书写、拍照的,但被告没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二、原告提交了2018年12月的微信截图,被告对此微信截图的真实性表示认可,说明了被告曾确认欠原告款项“54000 -6000”。至于被告认为聊天记录不是本案产生的,是之前原、被告在网上赌博产生的,不是欠条所述的款项,而被告在2018年8月9日写的借条,所以被告所述是之前原、被告在网上赌博产生的不合常理,本院对被告该陈述不予采纳。三、2017年至2018年8月间,被告承认经常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只是对借款的金额有异议。综上,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赖某猛在《借条》上签名、捺指印,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原告欠款事实的确认,该借条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双方借款期限为借款期限为2018年8月9日到2020年8月9日,至今为止,该借款期限早已届满,被告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自2018年8月9日起,以45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4%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利率进行约定,现原告要求从2018年8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4%计算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本院调整为从2020年8月10日起计算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2020年8月份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对于原告要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一定要支付利息,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大多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善意互助而订立的,因而往往是无偿合同。为了弘扬这种友好互助精神,尊重民间传统和习惯,本条规定,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息借款,借款人可以不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为了防止贷款人高利放贷的行为,自然人之间借款利率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利率限制的规定。199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对民间借贷的问题作出了规定,明确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目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高利借贷行为的认定主要是依据这一规定来处理的。

本案中,双方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并予以调整为以45000元本金,按照借款逾期之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