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俊山与被告陈某乐离婚纠纷案——跨境离婚可以缺席判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3-10  浏览次数:347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基本案情

原告李俊山与被告陈某乐2012年10月间在深圳经人介绍相识,随后恋爱并同居生活。双方于2013年1月4日在韶关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小孩。原告在庭审过程中主张,被告于2013年年底便回香港生活,双方从此分居至今,两人偶尔通过电话或微信联系,原告现回到新丰县城居住生活。原告还主张双方在婚续期间没有购置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裁判结果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属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本应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共建幸福美满的家庭。但被告于2013年年底回香港居住后,两人联系较少,导致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长达6年多,夫妻关系也日渐疏远。现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其离婚的态度坚决,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勉强予以维持缺乏意义,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以准许,被告陈某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没有向本院提交相关的证据及答辩状,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判令准许原告李俊山与被告陈某乐离婚。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认定双方跨境结婚后,当事人之间感情已出现裂痕且分居时间久,双方已经没有共建幸福美满家庭的可能,当事人一方缺席,法院进行审理查明后离婚也可以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