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缓刑考验期间“横行无忌” 新丰县人民法院作出首例“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裁定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9-04  浏览次数:622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新丰一名陈姓男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知悔改,做出砸玻璃、阻施工、打工人的行为,无视法律法规,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和违反行政法规。近日,陈某被新丰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这是新丰县自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来,首例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

陈某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98被新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入矫后的前两年,陈某未作出“出格”之事,但是2017年下半年起,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陈某,多次出现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如用石头打破某镇政府值班室玻璃,被新丰县司法局给予警告处罚,由普通管理调整为重点管理;用锄头将某镇供电技术用楼建设工地的铁皮围栏砸坏;采取非法手段阻拦某镇供电技术用楼建设施工,殴打在场的施工工人以及故意损坏财物,被新丰县公安局沙田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今年817新丰县司法局以陈某在多次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规定及社区矫正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建议新丰法院对陈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新丰法院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后认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及违反行政法律,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遂依照相关规定,裁定撤销对陈某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这是新丰法院收到的首例撤销缓刑案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彰显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坚定决心,震慑了犯罪分子。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法官提醒,判处缓刑的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正确认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认真遵守和相关管理规定,并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教育,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