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邻居”侵权,首先你得有证据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7-16  浏览次数:567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韶关新丰法院审结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件。金某以嵇某建房侵占其祖宅基地,是涉案房屋的权属人为由,向新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嵇某将其祖宅基地恢复原状。因金某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金某为某村村民,嵇某为广东某市的公务员。金某的旧房与嵇某爷爷、奶奶的房屋相邻。20145月,嵇某奶奶的房屋拆旧建新。201710月,金某以嵇某在拆除奶奶的旧屋建新房时,占用了其房屋南端长3米、宽0.06米的宅基地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嵇某是公务员,在农村没有宅基地,而且嵇某否认金某所诉楼房为其所有,认为其不存在侵权行为,金某也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金某对其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由于金某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实涉案房屋是嵇某建造或产权属嵇某所有,相关部门亦无登记资料证实该房屋实际建造人和所有人,金某认为嵇某侵犯其土地使用权缺乏证据证实。金某要求嵇某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依据不足,故法院对金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