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板拖欠49名工人工资后逃匿 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5-31  浏览次数:499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为逃避支付所拖欠的49名工人工资47万余元,菜场老板刘某驾车逃离经营场所不知所踪。近日,新丰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刘某于20151月至20162月在新丰县马头镇租用村民的土地经营菜场并雇请工人在该菜场工作。在经营菜场期间,刘某拖欠其所雇请的吴某、黎某等49名工人的工资,在其账户内有钱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不支付所欠工人工资,并于20162月驾车逃离新丰县,使得工人不知其去向,工资得不到支付。

   被欠薪的49名工人推荐代表到新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并对被拖欠工资额进行了登记。经核查,刘某共拖欠49名工人的工资共计476738.15元。接到工人的投诉后,监察部门向刘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责令刘某支付工人工资,但刘某一直未支付所拖欠的49名工人工资。

  20176月,刘某在老家信宜市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银行业务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新丰法院经审理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本案中刘某在有可支配金融机构存款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不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且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拖欠49名工人的工资共476738.15元,数额已达到较大以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新丰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责令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所拖欠的49名工人工资合计476738.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