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滥伐自留山林木蓄积高达2845立方米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1-22 浏览次数:642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新丰一男子叶某滥伐林木范围广、时间长、数量巨大,砍伐林木蓄积高达2845立方米,对森林资源的破坏程度为新丰历年之最。近日,新丰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叶某在未经林业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购买同村村民自留山的形式,雇请多名工人在新丰县沙田镇长春村“陆子坑”范围的8个山断和河洞村的2个山断砍伐林木。
叶某将砍伐的林木一部分作为柴火运输到当地的板厂,杉木运输到梅坑某板厂,杂木运输到山脚下路边卖给他人。
期间,叶某甚至虚构姓名填写货运单,试图躲避相关职能部门日后的调查。
经新丰县林业局鉴定:叶某在多个山段的砍伐林木蓄积合计2845.37立方米,材积1792.39立方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无视国家法律,违法森林法的规定,其滥伐林木的范围广、时间长、数量巨大,对森林资源的破坏程度是新丰的历年之最,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官提醒,国家法律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不能因为拥有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否则构成滥伐林木罪。
(新丰县人民法院:黄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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