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猪瘟就此拒付货款 法院判决:不支持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4-03  浏览次数:742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今天猪肉又升价咯......”

“吃得起猪肉的都是土豪呀......”

2019年,在菜市场听得最多的就是对猪肉价格的讨论。由于我国各地遭遇了不同程度的猪瘟疫,猪肉价格一再飙升,猪肉对于老百姓来说也变成了“奢侈”。

此次猪瘟疫不仅影响到了每个人的生活,也影响了生猪养殖场。对于他们来说,能否将此次猪瘟疫作为不可抗力因素而阻却支付?近日,新丰法院审结一宗因猪瘟疫引发的饲料店诉生猪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7年开始,新丰县某饲料店向新丰县某养殖场供应麦麸、玉米等猪饲料。养殖场经营者,亦是被告委托潘管理养殖场,并委托潘向饲料店的经营者亦是原告下订单购买麦麸等,由潘代为支付饲料款。受猪瘟疫的影响,2019年5月开始养殖场未再经营,但其在饲料店所购买的饲料款仍未还清,原告聂某多次寻找到两名被告均无果,遂向新丰法院提起诉讼。

新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聂某及李、潘均确认饲料店向养殖场供应麦麸、玉米等饲料,饲料店与养殖场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经双方确认,养殖场现仍欠饲料店饲料款728318元。李认为养殖场因为猪瘟无法经营,猪瘟属于不可抗力,要求免除其50%的付款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案中根据饲料店提交的送货单,绝大部分货款发生在2019年4月前,生猪养殖作为一种商业投资行为,存在投资风险,此次疫病并非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从被告、潘提交的政府部门向其发出的《生猪养殖场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可以看出,在2019年初,相关部门已经提醒被告注意防控相关疫情,即如果加强防控,疫情是可以避免的,且从其他养殖场的现状也可以看出,猪瘟疫情并未造成所有的生猪养殖场关闭,做好防控措施的养殖场目前仍旧正常经营,所以养殖场无法继续经营并非因不可抗力,不存在可以免除其支付饲料款部分义务的情形

因此新丰法院判处被告李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饲料店饲料款728318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法律上说的“不可抗力”到底是什么?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猪瘟疫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应当结合合同内容、合同履行情况、猪瘟疫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等进行个案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本案中,李某养殖生猪作为一种商业投资行为,存在投资风险,此次猪瘟并非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政府部门亦曾于2019年初被告李某、潘某发出《生猪养殖场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提醒注意防控相关疫情即如果加强防控,疫情是可以避免的,且猪瘟疫情并未造成所有的生猪养殖场关闭,做好防控措施的养殖场目前仍旧正常经营,且李某所欠大部分货款发生在2019年4月前所以李某养殖场无法继续经营并非因不可抗力

 

 

 

 

 

新丰法院新闻稿:黄苏静 潘淑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