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账不能赊信用 法院判决支付餐费5千余元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4-23  浏览次数:635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老板,今天这餐照常赊账!”

这样的一句话,经常出现在餐饮店老板谭某的耳边,本着对顾客的信任,老板谭某多次允许顾客潘某进行赊账,合计赊账金额达到5889元。经谭某多次催讨,潘某一直推脱并拒不给付餐费。谭某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谭某所经营的饭店为潘某提供了餐饮服务,潘某是消费者,其到该餐饮店用餐,双方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谭某主张潘某欠餐费5889元,提供了潘某签名去人消费金额的八张《结算单》予以证实。谭某潘某提供了餐饮服务,潘某作为消费者应当支付餐费给谭某故对谭某要求潘某给付餐费欠款588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潘某新丰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作缺席判决。遂新丰法院依法判决潘某谭某给付餐费欠款5889元。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社会公众,交易后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可以选择双方协商解决,可以通过多元途径解决,也可以选择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诚信是公民应有的价值观,也是我们大力倡导的价值取向。对于不信守合同、不给付餐费欠款的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新丰法院新闻稿:黄苏静 余燕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