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账不能赊信用 法院判决支付餐费5千余元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4-23 浏览次数:635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老板,今天这餐照常赊账!”
这样的一句话,经常出现在餐饮店老板谭某的耳边,本着对顾客的信任,老板谭某多次允许顾客潘某进行赊账,合计赊账金额达到5889元。经谭某多次催讨,潘某一直推脱并拒不给付餐费。谭某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谭某所经营的饭店为潘某提供了餐饮服务,潘某是消费者,其到该餐饮店用餐,双方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谭某主张潘某欠餐费5889元,提供了潘某签名去人消费金额的八张《结算单》予以证实。谭某为潘某提供了餐饮服务,潘某作为消费者应当支付餐费给谭某。故对谭某要求潘某给付餐费欠款588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潘某经新丰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作缺席判决。遂新丰法院依法判决潘某向谭某给付餐费欠款5889元。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社会公众,交易后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可以选择双方协商解决,可以通过多元途径解决,也可以选择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诚信是公民应有的价值观,也是我们大力倡导的价值取向。对于不信守合同、不给付餐费欠款的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新丰法院新闻稿:黄苏静 余燕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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