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嗓子喉宝、炼奶罐里混藏毒品50克 岂能瞒天过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6-15  浏览次数:1363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吸毒又贩毒,甚至把毒品藏在家中的金嗓子喉宝炼奶罐里,意图瞒天过海,岂能逃过民警的火眼金睛!近日,新丰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民警将涉毒的被告人张某抓获,并依法对其住所进行搜查,查扣了张某保管的一些疑似毒品,有:金嗓子喉宝铁盒内的18小包白色粉状物;“鹰唛”炼奶罐内的1包透明块状物、1包白色块状物、1个麻灰色圆柱状物、50小包白色粉状物;第三个抽屉内的1包白色粉状物。

经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净重2.0克的透明块状物1包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24.9克的白色块状物1包、净重13.7克的麻灰色圆柱状物一个、净重2.0克的白色粉状物18小包、净重7.4克的白色粉状物50小包(“鹰唛”炼奶罐内的)中均检出海洛因成份;净重60.2克的白色粉状物一包(在第三个抽屉内扣押的)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成份。

2017年期间,张某在韶关市区内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范某等4人,并从中牟利。2017年11月16日,新丰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并在其住所内查获到若干透明密封袋、一台电子秤、22包净重共15.82克白色块状晶体、1包净重6.34克黄褐色叶状物、1个自制冰壶等物品。

经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2包白色块状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包黄褐色叶状物中检出麻黄碱成分。

裁判结果

新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在贩卖毒品之前,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48克、冰毒2克,此行为亦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典型意义

当前,毒品犯罪中吸毒、贩毒角色混同,以贩养吸的情况比较常见,本案被告人将家中的毒品藏在金嗓子喉宝炼奶罐里,妄图瞒天过海,躲避民警的搜查,最终还是逃不出民警的火眼金睛。同时,其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反映出较深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近年来,面对社会吸毒现象日趋严重,毒品黑手深入各类群体,涉毒人群呈现低龄化趋势,新丰法院持续高压打击,严格规范量刑和限制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此外,创新禁毒宣传模式,通过选取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在校园宣判、邀请全县中小学生到法院旁听毒品案件审理、巡回审判等方式进行以案说法,同时运用全媒体、巡回审判车、知识讲座、法官进校园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

 

 

(新丰法院:黄苏静、谭章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