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骂人 被判在朋友圈连续七日发布道歉声明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9-01  浏览次数:1543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新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微信朋友圈辱骂他人侵害对方名誉权案件,判决双方在其微信朋友圈连续七日发布道歉声明。

A某和B某系微信朋友,在2019年10月间B某因情感纠纷开始在微信朋友圈使用粗俗、带侮辱性的语言辱骂A某,A某继而也在微信朋友圈辱骂B某。两人辱骂性的朋友圈不仅使对方社会评价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同时也在微信朋友圈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新丰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B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辱骂、侮辱A某言论,主观上具有毁损A某名誉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害A某名誉的行为,最终导致A某在一定范围内社会评价降低,应当认定B某侵害了A某的名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A某要求B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赔礼道歉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结合本案的实际,本院酌定B某在其微信朋友圈连续七日发布道歉声明。A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上发布辱骂B某言论,侵害了B某的名誉权,无论B某之前是否存在侵害A某名誉权的行为,均不是A某侵犯B某名誉权的法定免责事由,B某要求A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实际,本院酌定A某在其微信朋友圈连续七日发布道歉声明。

法官提示,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微信朋友圈虽然限定了个人微信朋友查看,但微信朋友圈作为当前使用最为广泛的网络通信平台,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辱骂他人的言论,甚至是威胁性语言,不仅损害了公民名誉权,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甚至可以以寻衅滋事认定双方的违法行为。因此,不仅是微信朋友圈或者是微信群,在使用时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黄苏静、潘淑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