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叶某生滥伐林木案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3-23  浏览次数:481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叶某生在未经林业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在新丰县沙田镇长春村“陆子坑”范围的麻子梗、寨子背(再子山)、大水坑、张古坳、横角(包括长圳)、荒田垄、松沟湾、大山等山段以及河洞村的石桥坝、老虎坑(上河洞)山段砍伐林木。经新丰县林业局鉴定:(1)沙田镇长春村“陆子坑”地籍小班05250705301300、05250705301400(指麻子梗)砍伐面积为2.06公顷,采伐蓄积139.98立方米,折合材积88.19立方米。(2)陆子坑地籍小班05250705301700 (指寨子背)砍伐面积为0.86公顷,采伐蓄积58.58立方米,折合材积36.89立方米。(3)陆子坑横角(地籍小班05250705300800、05250705300900、05250705301000)的采伐面积为5.68公顷,采伐蓄积338.39立方米,折合材积213.19立方米。(4)陆子坑松沟湾(图斑号478、地籍小班05250705301601)的采伐面积为1.24公顷,采伐蓄积104.94立方米,折合材积66.11立方米。(5)陆子坑荒田垄(图斑号258,地籍小班05250705300700、05250705301500、05250705301601)采伐面积为1.77公顷,采伐蓄积140.92立方米,折合材积88.78立方米。(6)陆子坑大山(图斑号479、地籍小班05250705302000)采伐面积为0.82公顷,采伐蓄积76.56立方米,折合材积48.23立方米。(7)陆子坑“张古坳”山段砍伐面积为1.01公项,采伐蓄积78立方米,折合材积49立方米。(8) 陆子坑“大水抗”山段砍伐面积为9.54公顷,采伐蓄积814立方米,折合材积513立方米。(9)河洞村“石条坝”山段(指石桥坝)砍伐面积为2.7公顷,采伐蓄积226立方米,折合材积142立方米。(10)“上河洞”山段(指老虎坑)砍伐面积为7.68公顷,采伐蓄积868立方米,折合材积547立方米。

综上,被告人叶某生在新丰县沙田镇长春村陆子坑山段及河洞村的石桥坝、老虎坑(上河洞)山段的砍伐林木蓄积合计2845.37立方米,材积1792.39立方米。

裁判结果

新丰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生无视国家法律,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生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叶某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典型意义

林木除了具有经济价值外,还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等生态价值。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林业生态环境案件。本案中,叶某生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蓄积合计2845.37立方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叶某生一案的处理,有力打击了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充分发挥了刑事惩治、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