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云、吕某连、吕某芳、吕某国、潘某妹诉被告黄某维、黄某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为逃避交通事故赔偿,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违背诚信,终究被揭穿
(一)基本案情
原告等人与黄某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被告黄某维赔偿原告284642.4元;案件生效后,原告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查明,黄某维名下98.82平方的房屋已于2018年5月8日办理了转移登记。黄某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4月19日,被告黄某维与黄某雄签订《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黄某维将上述房屋作价80000元卖给黄某雄,双方于2018年5月8日办理了转移产权登记。上述房屋,一直由被告黄某维居住使用,黄某雄则称是将房屋租给黄壁维,但因为双方关系好,没有签订合同,仅口头约定租金500元/月,双方都没有提供交付款项及租金方面的证据。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某维在与原告等人存在交通事故纠纷时,将房屋以80000元价格通过买卖的形式转让给被告黄某雄,并且该房屋仍一直由被告黄某维居住使用,这明显与常理不符合。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新丰县税务局的复函,2018年4月份房价是1900元/平方,两被告之间在2018年4月份以80000元价格转让房屋,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应属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黄某维在明知对原告等人负有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其名下的房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黄某雄,该行为导致原告等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因而已对作为债权人的原告造成损害。
两被告是好友,两人具有身份上的特殊性,两人之间明显低价转让的行为本身是一种非正常的交易,黄某雄作为成年人,在此情况下应当知道这种非正常的交易必然导致黄某维责任财产的减少,对债权人即原告造成损害的事实理应明知。遂判决撤销被告黄某维将其名下位于新丰县丰城街道的房产出卖给被告黄某雄的行为。
(三)典型意义
债权人撤销权是法律予以债权人的一项权利,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可以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随着我国国民素质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很多人却违背诚信,想利用法律达到不法目的,这是不可取的。诚信是人类社会普遍的道德要求,是个人立身处世的基本规范,是社会存续发展的重要基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纽带,也是构建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石。《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该案的典型意义是在债务人不诚信地恶意转移财产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时,明确了债权人撤销权的正确行使,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让债务人不守信的行为被法律否认。
(编写人:新丰法院,李春容,联系电话13927809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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