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言袭警案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4-07  浏览次数:698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典型意义: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袭警罪的侵害对象是否包括按协同民警正在执行公务的辅警。袭警行为不但侵害警察生命健康安全,更是对国家正常管理秩序的破坏,维护警察执法权威,有利于保障警察更好地履行保护人民群众的职责。辅警在协助人民警察并和警察一同执法时,是履行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此时袭击辅警,应认定为袭警罪,赋予辅警在这个履职过程中拥有与人民警察一样的保护,才能更发挥辅警协同履职的作用,也能更大力度加大广大群众要自觉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社会稳定的自觉性。

公诉机关: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言

2021年3月12日晚,新丰县公安局县城中队、巡逻中队在新丰县丰城街道文体西路设卡执法查车,执法警员有中队的民警和辅警。晚上22时许,被告人罗某无证驾驶车牌号粤F28P22面包车搭载潘某行驶至该路段,在设卡执法警员示意停车接受检查时,拒不停车,驾车加速强行冲卡后逃离现场,设卡辅警胡某因闪躲不及被撞倒受伤送院治疗。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胡某左肘关节软组织挫伤,因无客观证据证实其面积,故无法评定其损伤程度是否达轻微伤。案发当晚,被告人罗某主动到新丰县公安局投案。另外,伤者胡某曾在本案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庭审时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协议,事后亦已履行完毕。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辩护人提出的如下辩护意见:1.袭警罪的侵害对象是人民警察,是否包括辅警,目前尚未有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就现有证据来看,本案的伤者是否属于辅警也是存疑的。另外,在主观方面,罗某并无侵犯现场检查人员的直接故意,他的目的在于逃避检查。综上,本案比较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特征,定性袭警罪尚需商榷。2.罗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且愿意赔偿伤者的经济损失,希对罗某减轻处罚,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经查,1.认定伤者胡某是辅警身份,有在职证明、劳动合同书、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等证据证实,可予认定。辩护人对胡某是辅警身份存疑的意见,不予采纳。2.罗某主观方面故意冲卡逃避检查,放任对协同民警执行公务的执勤辅警的伤害;客观方面撞击了正在执勤的警察,其行为符合袭警罪的特征,构成袭警罪。虽然受撞击的是辅警,但该辅警是受人民警察指挥正在执行公务,应认定为袭警罪。袭警罪的前提是存在妨害公务的行为,故对辩护人所提宜定性为妨害公务罪的意见,不予采纳。罗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罗某与伤者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付了伤者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罗某因本案受的行政拘留折抵刑期。

综上,被告人罗某驾驶机动车撞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其行为构成袭警罪,依法应予惩处。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件判决后,被告人罗某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