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合等人诈骗案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3-29  浏览次数:493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件提示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婚恋交友网站收集被害人信息,利用手机电话、微信、短信等电信网络,与被害人聊天,形成恋爱关系,后虚构开店等理由,让被害人购买花篮、首饰等,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的,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全方位揭露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方法手段,提高人民群众的防骗意识和防骗能力,构筑全社会共同抵御电信网络诈骗的“防火墙”。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某合钟某根赵某翅廖某廖某芬温某成温某华

   诈骗的事实

一、被告人温某合钟某根赵某翅廖某廖某芬诈骗的事实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温某合钟某根赵某翅廖某廖某芬分工合作,在温某合租住的新丰县丰城街道五福巷9号501房内,由温某合购买、提供作案用的手机、手机号码、微信号、支付宝号、银行卡号等工具,温某合赵某翅钟某根通过婚恋网站收集诈骗对象的个人信息,温某合赵某翅提供诈骗话术,由钟某根与女对象联系,廖某廖某芬与男对象联系,利用电话、微信、短信等电信网络,与被害人聊天,形成恋爱关系,后虚构开店等理由,让被害人购买花篮、发财树等礼品,并由温某合钟某根扮演花店老板,以此诈骗被害人钱财合计75240元。

二、被告人温某成温某华诈骗的事实

2020年1月9日,温某成温某华分工合作,在温某成租住的新丰县丰城街道花苑南巷房内,通过网络取得微信号、诈骗对象的个人信息,以陈某贤的假名,利用微信、电话与被害人溪某玲聊天并形成恋爱关系后,虚构公司开业,让被害人订购发财树作为贺礼,并提供收款人徐友岗的银行账户,从而骗取被害人溪某玲人民币22888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新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合钟某根赵某翅廖某廖某芬犯罪集团及被告人温某成温某华犯罪团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及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温某合钟某根赵某翅廖某诈骗数额巨大;廖某芬温某成温某华诈骗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对上述被告人依法予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温某合钟某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