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阳、叶某新诉被告李某华抚养纠纷案——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母亲有能力且愿意抚养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不得要求抚养未成年子女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华与原告唐某阳、叶某新的儿子唐某华于2012年2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圆圆(化名)、儿子翔翔(化名)、儿子宇宇(化名)。唐某华因交通事故受伤抢救无效于2017年6月30日死亡。唐某阳、叶某新、李某华、圆圆、翔翔、宇宇作为原告向本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为:(2017)粤0233民初499号】,经本院判决,执行和解后共获赔410000元。唐某阳、叶某新、李某华签订《协议书》,约定李某华一次性领取赔偿款38745.3元;唐某阳、叶某新一次性领取赔偿款、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共计130993.6元;圆圆、翔翔、宇宇一次性领取剩余赔偿款240261.1元(其中圆圆78744.3元、翔翔78744.3元、宇宇82772.5元),该款由唐某阳领取后直接汇入叶某新及李某华两人开设的联名账号内,由双方共同保管,每月在该联名账户中支取1000元,用于圆圆、翔翔、宇宇日常伙食费,如有其它开支(日常生活所需、教育及医疗等),经双方协商后支取。2017年12月29日叶某新、李某华共同向中国建设银行新丰支行申请个人存款联名账户,账号为6227003150000010242,并将上述款项存入该账户。根据叶某新、李某华与中国建设银行新丰支行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协议书》的约定,必须由联名人持卡、本人身份证及各自的密码到银行办理取款等业务。叶某新、李某华2018年在上述联名账户中支取了5000元,2019年支取了3000元作为小孩的费用,2020年两人协商支取款项不成。该联名账户银行卡现由李某华持有。
唐某华在世时(即2017年6月30日前),李某华与唐某阳、叶某新、唐某华及三个小孩共同生活;唐某华去世后,李某华与唐某阳、叶某新、唐某华及三个小孩曾共同生活,但因唐某阳、叶某新将门锁更换,李某华独自一人自2018年9月搬离出去另行租房居住,三个小孩继续留在唐某阳、叶某新家生活。2019年3月李某华接走宇宇,此后宇宇一直随李某华生活,由李某华亲自抚养;圆圆、翔翔则继续与唐某阳、叶某新共同生活至今,由唐某阳、叶某新照顾、支付日常费用。现唐某阳、叶某新、李某华均要求抚养三个未成年小孩。李某华的父母李美清、李桂美出具一份《声明书》,声明自愿协助李某华共同抚养三个小孩。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李某华与唐某华的婚生小孩圆圆、翔翔、宇宇由被告(反诉原告)李某华抚养;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唐某阳、叶某新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李某华的其他反诉请求。
典型意义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华作为圆圆、翔翔、宇宇的亲生母亲,有抚养、教育三个小孩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唐某华过世后,自2019年3月起圆圆、翔翔便随唐某阳、叶某新生活,由唐某阳、叶某新照顾,根据传统习惯和风俗,孙子女随祖父母生活属人之常情,但并不能因此剥夺亲生母亲的监护、抚养权。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的规定,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的前提是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孩子。本案中圆圆、翔翔、宇宇的父亲唐某华虽已去世,但三个孩子的母亲李某华工作及收入稳定、身体健康,李某华的父母也愿意帮助其抚养三个小孩,可见李某华仍有能力抚养三个小孩。同时,虽然2018年9月至今圆圆、翔翔一直随祖父母唐某阳、叶某新生活,但是自孩子出生后,李某华长期跟三个孩子共同生活至2018年9月,与孩子早已建立亲密联系,现唐某华去世后,李某华主动要求抚养自己亲生的三个小孩,合情合法。故在三个孩子的母亲李某华有能力抚养且愿意抚养小孩的前提下,唐某阳、叶某新要求法院判令圆圆、翔翔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李某华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要求抚养圆圆、翔翔、宇宇,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另希望唐某阳、叶某新、李某华冷静充分考虑三个小孩的健康成长,多进行积极沟通,理智处理好小孩与母亲、祖父母之间的关系。无论小孩跟哪方生活,小孩与亲生母亲、祖父母的关系并不因此改变。在唐某华因交通事故去世后,唐某阳、叶某新、李某华三人更应互相帮助、互相体谅,共同为小孩营造健康、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案号:(2021)粤0233民初811号 承办人:黄冰花】
(黄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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