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务合同 凭微信聊天记录可主张劳务报酬吗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8-10 浏览次数:635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基本案情
张某从2020年3月开始为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按照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安排在新丰某陶瓷公司厂区内工作至2022年3月7日。期间,张某介绍余某、谢某、马某等人在该公司工作,张某及其介绍进来工作的人员的工资由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前法定代表人黄某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付给张某后,再由张某支付给其他人。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
2022年10月14日,双方确认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结工人工资金额61842元。经张某催收后,黄某陆续支付部分工资。2023年4月,张某诉至新丰法院,要求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未发劳务工资、未报销费用及个人预支员工工资合计23309元。
法院判决
新丰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为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劳务, 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将工资结清给张某,构成违约。结合张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张某支付劳务报酬23309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劳务需求的多样化,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提供和接受劳务的情形,各方要提高法律意识,注重收集证据。本案中,提供劳务一方保留了其与单位原法人之间微信聊天的原始记录作为证据,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可以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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