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别慌,债权人撤销权了解一下!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7-16  浏览次数:313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熊某、施某承包了新丰某公司开发商品房建设工程,工程完工后,该公司未付清工程款,熊某、施某遂于2023年3月13日将该公司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据此出具调解书。2023年8月,因该公司未按前述调解协议支付款项,熊某、施某便申请强制执行,但未执行到位。

经查,2022年12月,新丰某公司与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某公司将其前述开发的其中一套商品房出售给吴某,吴某应于签订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清购房款530000元,但至今吴某并未付款。2023年3月23日,新丰某公司与吴某就案涉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2023年10月,施某、熊某得知新丰某公司无偿转让房屋给吴某一事后,遂将新丰某公司、吴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新丰某公司与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丰某公司作为熊某、施某的债务人,与吴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收取任何房款,亦未积极通过司法程序主张其权利,结合新丰某公司与吴某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约定的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付款时间(签订合同当天),以及新丰某公司明知吴某未付房款却配合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及不动产权登记的行为可知,新丰某公司明显在无偿处分其财产,在熊某、施某的债权经法院强制执行还无法实现的前提下,新丰某公司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了熊某、施某的合法债权。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新丰某公司与吴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宣判后,双方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债权人撤销权的制度目的,在于维持债务人的财产以备债权人债权清偿。本案系申请执行人主张被执行人无偿转让财产而提起的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其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被执行人无偿转移财产的行为必须影响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即无偿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形成之后;二是被执行人主观存在恶意,即无偿转让财产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执行。法官提醒,当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时可以将被执行人和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