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他人隐匿罪证作伪证 法院:判刑!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1-31  浏览次数:273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新丰县公安局对某公司非法占用耕地、农用地案立案侦查。该公司人员胡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得知该情况后,商议通过伪造相关资料文件,将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伪装为土地修复、复垦的合法行为,以达到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目的。

2021年下半年,胡某将相关虚假资料交由潘某去办理。 

该公司和胡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案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潘某在办案机关对其询问时,作出了虚假陈述。

法院判决

新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作为一刑事案的证人,故意作出虚假证明,意图替他人隐匿罪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证罪。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潘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潘某为帮助他人隐匿罪证而作出虚假陈述,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得不偿失!法官提醒,在刑事诉讼中如实作证,是每个公民都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维护司法正常秩序,确保司法裁判公平公正的重要保证。无论是证人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达到非法目的在诉讼活动中作伪证,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